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王玉蕙 被告 鄒惠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龍忠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