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218號原告 余梓絹 被告 黃健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簡志宇法官吳孟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