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文成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成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成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傷害等2罪,先後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本件已執行完畢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非因之即不得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本院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附表:編號12罪名傷害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9.4.25109.10.2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942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9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125號110年度簡字第1260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19日110年11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2125號110年度簡字第126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3月9日110年12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285號(已執畢)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6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