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01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潘奮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玖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299,809元│94年5月13日起至104年│20%││││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15%││││日止││├──┼──────┼──────────┼───────┤│002│48,796元│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15%││││償日止││├──┼──────┼──────────┼───────┤│003│143,497元│108年12月18日起至清│12.99%││││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