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補字第67號
原   告 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劍鋒
訴訟代理人  周永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芙子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19,71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5,53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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