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02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訴訟代理人  蕭國楊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022號案由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7月26日下午2時0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卓春成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玖仟捌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叁
萬玖仟 陸佰 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卓春成
           法 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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