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2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2264號聲請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政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臺端聲請狀後附附表內載明發票日為109年4月14日,其應為誤繕,因依本票影本所示,發票日應為109年6月26日,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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