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竊盜案件,經依鈞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云云。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固定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雖曾分別於民國(下同)98年4月27日、98年6月2日,就被告居所地址「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4樓」及設籍地址「臺北縣三重市○○路○○號3樓」,依法寄存送達,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且續依被告上開二址拘提被告未獲,惟查本件尚有聲請書所載被告居所地址「臺北縣三重市○○街○○○號」,未經傳拘,從而被告是否確已逃匿,尚非無疑,實難遽以裁定沒入具保人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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