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483號上訴人 林義龍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複代理人 吳啟瑞 律師
郭思嫻 律師被上訴人 劉千義 訴訟代理人 梁堯清 律師被上訴人 陳炳仁
陳月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尚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黃書苑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