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崔可玫選任辯護人盧俊誠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王馨珮 被告 蔡黃秀芬
施澄宜 上三位被告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妙泉 律師被告 陳錦川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原審案號:99年度訴字第
232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於100年1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