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孝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孝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孝錦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附表:
┌────────┬──────────┬──────────┐│編號│1│2│├────────┼──────────┼──────────┤││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罪名│工具罪│工具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24日│106年1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8269號│第2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07年度審原交易第26││事實審││108號│號││├────┼──────────┼──────────┤││判決日期│106年12月6日│107年7月4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原交易字第│107年度審原交易第26││判決││108號│號││├────┼──────────┼──────────┤││判決│107年1月8日│107年7月30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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