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黃宜慧 被告 廖彩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原告已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475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至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經依法駁回,惟原告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靚蓉法官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壽君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