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87號原告 廖彩君 被告 黃宜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交易字第4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交易字第475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因原告來電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梁智賢
法官陳靚蓉法官郭玉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壽君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