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42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中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中補正請求之金額。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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