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42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中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中補正請求之金額。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42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於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中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中補正請求之金額。
中華民國99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