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6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四十四號、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一二四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違禁物,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是海洛因自屬得單獨宣告沒收之違禁物。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經鑑驗結果,認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零點零八公克,有獲案毒品表及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調科壹字第二○○○○五三二一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憑。足見上開扣案物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違禁物無疑。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