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3年度投簡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261號
原   告  葉墩
被   告  黃智聖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社區規約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