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3年度投小字第30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洪憲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