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2254號
原   告  吳詩涵
被   告  張家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新臺幣70,000元及利息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且原告係依據和解契約請求,且兩造並未約定有履行
地,有和解書、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各1份在卷可稽,又查本
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員林鎮○○巷00號,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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