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786號
原 告 交通○○○區○道○○○路局中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吳立文
訴訟代理人 吳宗 和
吳昱志
被 告 友笠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瓊玲
訴訟代理人 張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九日下午四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庭前具狀
呈報下列事項:
一、本件原告請求以履約保證金扣抵部分,是否確是扣抵租金本
金部分?
二、承上,若係扣抵租金本金部分,則扣抵之租金期別為何?又
經扣抵後,其該期之遲延利息部分即因本金已清償而可特定
其數額,則該已可特定之遲延利息數額為何(請依照原告本
身請求部分、依民法第205條所定週年利率20%計算部分,分
別予以列計呈報)?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