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調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與相對人甲○○間為聲請調解事件,前經台灣士
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管轄(97年度士調字第29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之聲請,具狀記載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
情形(即本件調解之原因事實之人事時地);並就其聲請調
解之事項如為財產權之事件,應就其聲請調解之金額或價額
(如為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繳交一千元;如為一
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繳交二千元;如為五百萬元
以上、未滿一千萬者,繳交三千元;如為一千萬元以上者,
繳交五千元),依法繳交聲請調解費用,此為調解聲請之法
定程式,民事訴訟法第405條及第77條之20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法院調解案件,就其狀載僅表明相對
人於97年11月13日下午6時,在法院門口找不認識人對聲請
人恐嚇滯留及限制行動,並希望解決事情,聲請人跟相對人
所找不認識的人士說明,經檢察官提出在板橋調解委員會
調,請相對人於通知時間後再協調,相對人找的不認識人士
不讓聲請人走,聲請人心生恐懼至法警室請求保護等語,為
此聲請(一)相對人到法院調解委員會。(二)相對人使聲
請人心生恐懼,人身安全無法保障,此有聲請法院調解狀足
憑。聲請人並未具體記載其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
之情形(即本件調解之原因事實之人事時地);並就其聲請
調解之事項如為財產權之事件依前揭規定繳交聲請調解費用
,其聲請程式依法即有不合,致本院無從為調解程序之進行
,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8年2月5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77條之20、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依法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曹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