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33號上訴人 蔡淑珍
蔡振發 蔡振益 蔡春櫻 蔡江小桃 蔡春梅 蔡淑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英蟬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2年12月31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3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1萬零
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9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蔣得忠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