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小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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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埔小字第167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7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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