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購屋價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7號聲請人即參加人甲○○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本件應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乙○○等與被告南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請求參加本件訴訟,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三、另本件有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范乃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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