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原告 蔣金殿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 律師被告 蔣逸勳
賴麗鳳 蔣金獅 蔣金鈺 兼上開三人訴訟代理人 蔣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九月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家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柯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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