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毒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毒聲字第349號抗告人即被告 許智聖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112年度毒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前段、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即被告許智聖以其在112年7月20日至000年00月0日間均未收到基隆地檢署通知,並非蓄意不到庭,在112年11月4日因發生車禍住院2個月,出院即收到觀察、勒戒裁定書,被告實有戒癮意願,請求給予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提起抗告等語。並提出 慧祥 診所藥品明細收據及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等資料為證。經查:
㈠抗告人即被告許智聖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向被告之住所即基隆市○○區○○街000巷000號送達裁定,於112年12月8日寄存於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八斗子分駐所,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㈡據被告所提之基隆醫院診斷證明書可知,被告確於112年11月
4日因受有雙側骰骨幹骨折、雙側橈、尺骨骨折、右側肱骨骨折、骨盆左側腸骨骨折、右側臂神經叢受傷等傷害,至該院急診就醫,11月5日住院手術,11月13日出院,又於11月21日門診複查,同日住院,12月15日接受手術,12月29日出院等情,本院裁定於112年12月8日寄存八斗子分駐所時,適為被告住院期間,被告無法領取本院裁定,顯有正當理由一節,固可認定。
㈢惟上開裁定係由被告姐姐 許淑芸 於112年12月27日至八斗子分
駐所領取(見八斗子分駐所郵件具領人資料),本件抗告期間應自裁定送達生效之翌日即112年12月28日起算10日(被告上開住所在本院轄區,無須加計在途期間),抗告期間末日為113年1月7日(適為週日例假日),是抗告期間於113年1月8日(週一)屆滿,然被告於113年1月9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抗告,有刑事抗告狀上之本院收狀戳章為憑,顯已逾法定抗告期間,揆諸前揭說明,其抗告逾期而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