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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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貳日,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4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1113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438號),判處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援引原判決時所應適用之法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曾秀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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