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96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洛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中平
吳月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