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5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張建發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陳芷茜 法定代理人 林心騏 關係人 陳有來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張建發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一日收養陳芷茜為養女。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張建發(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與林心騏結婚,願收養林心騏之女即被收養人陳芷茜(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並經被收養人之生母林心騏同意,雙方已於民國(下同)100年4月21日訂立收養契約書,爰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等件,聲請准予認可等語。
二、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且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所列情形,並經被收養人之生父陳有來同意,業據提出經公證之同意書為憑,被收養人之生母林心騏亦到庭陳稱同意本件收養。經本院函請彰化縣政府委託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派員進行訪視結果,係認:「……案主現年16歲,據案主表示,本身願意讓案養父收養為養子女,且此收養也是由案主主動向案養父及案生母提議,而訪視過程中觀察案主與案養父、案生母及案妹四人間的互動相當良好,且訪視過程中充滿許多笑聲。案養父與案生母可提供案主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且觀察案主目前受到相當妥適的照顧,且與案養父發展良好互動關係。」等情,有收養案訪視評估報告附卷可查;另收養人身體健康狀況良好,有相當資產、正當職業與經濟收入,亦有員工在職證明書、土地謄本、郵政儲金存款餘額證明書、豐安診所檢驗報告書及體格檢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收養人已與被收養人生母結婚,且被收養人與收養人間互動良好,本件亦是被收養人主動表達收養意願,認本件收養有益於家庭之圓滿,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依法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