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87號上訴人 林家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守正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李立傑法官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