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54號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政府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九碁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7,4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