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54號原告九碁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偉光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 律師複代理人 蔡慧琪 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黃紫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參拾柒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