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簡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41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訴訟代理人  蔡佳
被   告  江富蘭
被   告  溫崑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台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
圍:十八分之三)」記載,應更正為「「台南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十八分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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