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四一六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王鏗普
法官唐敏寶法官莊深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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