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84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樹根律師
邱麗妃 律師 莊雯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熊惠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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