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號抗告人丁○○即被告戊○○
丙○○
送達代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95年3月30日本院94年度訴字第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