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5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58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5899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丙○○、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一十三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丙○○、丁○○發支付命令,經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係案外人(即原債務人) 張志宏 ,案外人張志宏已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死亡,有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該債務本應由其配偶及子女共同繼承,而承受被繼承人張志宏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惟查債務人乙○○○、丙○○、丁○○皆已拋棄繼承,此有96年度繼字第1592號裁定可稽,本件債權人之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第五一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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