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之後備軍人,居住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1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4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6之共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7之共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8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柒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5、6、7號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8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共同連續行使│結夥三人以上竊│後備軍人,居住│連續施用第一│││偽造通用紙幣│盜│所遷移,無故不│級毒品│││││依規定申報,致││││││使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96條│刑法第321條第1│妨害兵役治罪條│毒品危害防制│││第1項│項第4款│例第6條第2項│條例第10條第│││││、第10條第1項│1項│││││第3款、第3項││├──────┼──────┼───────┼───────┼──────┤│犯罪日期│93年1月農曆│93年9月8日│91年11月25日至│93年3月3日│││過年期間某日││92年10月16日止│起至93年11月││││││25日或26日止│├──────┼──────┼───────┼───────┼──────┤│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3│院檢察署93年度│院檢察署93年度│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3│偵字第3274號│偵字第127號│年度毒偵字第│││3、1235號│││1123、1179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院│院│法院││├──┼──────┼───────┼───────┼──────┤││案號│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易字第54│93年度簡上字第│93年度訴字第││││187號│3號│46號│544號││最後├──┼──────┼───────┼───────┼──────┤│事實審│判決│93年8月26日│93年11月24日│93年10月6日│94年1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院│院│院│││││││││├──┼──────┼───────┼───────┼──────┤││案號│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易字第54│93年度簡上字第│93年度訴字第││││187號│3號│46號│544號││確定├──┼──────┼───────┼───────┼──────┤│判決│判決│││││││確定│93年12月13日│93年12月20日│93年11月22日│94年1月31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九十六年罪犯││款│3款│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月15│有期徒刑4月│││2月││日│15日│├──────┼──────┼───────┼───────┼──────┤│附註│苗栗地檢93執│苗栗地檢94年執│苗栗地檢94年執│苗栗地檢94年│││字第1618號│字第3號│字第37號│執字第347號│└──────┴──────┴───────┴───────┴──────┘┌──────┬──────┬───────┬───────┬──────┐│編號│5│6│7│8│├──────┼──────┼───────┼───────┼──────┤│罪名│連續施用第二│共同竊盜│共同竊盜│攜帶兇器強盜│││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2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0條第│刑法第330條│││條例第10條第│項│1項│第1項│││2項││││├──────┼──────┼───────┼───────┼──────┤│犯罪日期│93年2月底某│93年3月5日│93年12月2日│93年9月28日│││日起至93年12││││││月1日止││││├──────┼──────┼───────┼───────┼──────┤│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3│院檢察署93年度│院檢察署93年度│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偵字第4363、94│偵字第4276號│年度偵字第42│││1123、1179號│年度偵字第311││76號││││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法院│院│院│臺中分院││├──┼──────┼───────┼───────┼──────┤││案號│93年度訴字第│94年度苗簡字第│94年度訴字第31│94年度上訴字││││544號│92號│號│第2022號││最後├──┼──────┼───────┼───────┼──────┤│事實審│判決│94年1月12日│94年5月23日│94年7月26日│94年11月15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最高法院││││法院│院│院│││├──┼──────┼───────┼───────┼──────┤││案號│93年度訴字第│94年度苗簡第92│94年度訴字第31│95年度台上字││││544號│號│號│第864號││確定├──┼──────┼───────┼───────┼──────┤│判決│判決│││││││確定│94年1月31日│94年5月23日│94年10月11日│95年2月17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不予減刑││九十六年罪犯│3款│款│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15│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15日│日││2月│├──────┼──────┼───────┼───────┼──────┤│附註│苗栗地檢94執│苗栗地檢94執字│苗栗地檢95執字│苗栗地檢95執│││字第347號│第1331號│第92號│字第5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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