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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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8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由其於民國98年2月11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就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應予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婉倫
法官唐中興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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