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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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4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4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陸年及附表編號5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拾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6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7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8之未經許可,持有其他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玩具空氣長槍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6、7、8號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4、5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連續施用第一│連續施用第二級│持有第二級毒│意圖供行使之用│││級毒品│毒品│品│而偽造幣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妨害國幣懲治條│││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1條│例第3條第1項│││1項│2項│第2項│、第6條│├──────┼──────┼───────┼──────┼───────┤│犯罪日期│91年6月初某│91年7月4日至92│92年3月23日│89年6月3日至│││日至92年3月│年3月23日採尿││89年6月12日止│││21日止│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957號│臺灣桃園地方法││及案號│92年度毒偵緝字第138號│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8806、12││││838、1341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2年度訴字第795號│92年度上訴字第│││││3081號││最後├──┼─────────────────────┼───────┤│事實審│判決│92年9月12日│93年2月2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2年度訴字第795號│92年度上訴字第│││││3081號││確定├──┼─────────────────────┼───────┤│判決│判決│92年10月23日│93年4月12日│││確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九十六年罪犯││11款(不符合減││減刑條例││刑)│├──────┼──────┬───────┬──────┼───────┤│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6年│││││15日│(不予減刑)│├──────┼──────┴───────┴──────┼───────┤│附註│桃園地檢92執字第7033號│桃園地檢93年執││││字第2664號│└──────┴─────────────────────┴───────┘┌──────┬──────┬───────┬──────┬───────┐│編號│5│6│7│8│├──────┼──────┼───────┼──────┼───────┤│罪名│意圖販賣而持│連續施用第二級│行使偽造私文│未經許可,持有│││有第一級毒品│毒品│書│其他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玩││││││具空氣長槍│├──────┼──────┼───────┼──────┼───────┤│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2月│││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0000元│├──────┼──────┼───────┼──────┼───────┤│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216條│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5條第│例第10條第2項││制條例第11條第│││1、2項│││4項│├──────┼──────┼───────┼──────┼───────┤│犯罪日期│91年7月4日│93年4月某日至│91年3月15日│93年6月初某日││││93年6月30日止│或16日前之91│至93年7月1日│││││年間某日至92││││││年3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臺灣苗栗地方法││及案號│法院檢察署91│院檢察署93年度│法院檢察署92│院檢察署93年度│││年度偵字第12│毒偵字第703號│年度偵字第59│偵字第2552號│││790號││4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院│院││├──┼──────┼───────┼──────┼───────┤││案號│93年度上訴字│93年度易字第50│93年壢簡字第│93年度訴字第38││││第908號│1號│120號│8號││最後├──┼──────┼───────┼──────┼───────┤│事實審│判決│93年7月7日│93年9月29日│93年9月15日│93年12月20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苗栗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苗栗地方法│││││法院│法院│院││├──┼──────┼───────┼──────┼───────┤││案號│93年度台上字│93年度易第501│93年度壢簡字│93年度訴字第││││第6758號│號│第120號│388號││確定├──┼──────┼───────┼──────┼───────┤│判決│判決│││││││確定│93年12月23日│93年11月1日│93年12月13日│94年1月3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3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3│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九十六年罪犯│7款(不符合│款│3款│3款││減刑條例│減刑)││││├──────┼──────┼───────┼──────┼───────┤│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2月││15日│併科罰金新台幣│││(不予減刑)│││30000元│├──────┼──────┼───────┼──────┼───────┤│附註│桃園地檢94執│苗栗地檢93執字│桃園地檢94執│苗栗地檢94執字│││字第744號│第1535號│字第393號│第1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