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64號原告 廖吳金月
廖秀婧 廖秀綢 廖秀美 廖運誠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呂承翰 律師被告 潘秀換
林慧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君達 律師
詹順貴 律師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陳景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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