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春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瑞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肆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98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4年3月11日│35,000元│104年3月13日│CY0000000│├─┼───────────┼───────────┼───────────┼────────┤│2│104年3月12日│101,700元│104年3月12日│CY0000000│├─┼───────────┼───────────┼───────────┼────────┤│3│104年3月18日│101,700元│104年3月18日│CY0000000│├─┼───────────┼───────────┼───────────┼────────┤│4│104年4月6日│70,000元│104年4月7日│CY0000000│├─┼───────────┼───────────┼───────────┼────────┤│5│104年4月12日│80,000元│104年4月13日│CY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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