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027號債權人沛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雅雪 債務人萬一正即正立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4,3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聲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協議減少系爭買賣契約價金50,000元部分,債權人稱有安鑫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黃建雄 可證。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5日、
104年8月12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日內提出相關文件到院,聲請人分別於104年8月7日、104年8月17日收受該通知,僅於104年8月27日陳報該協議為口頭協議,逾期仍未補正相關文件,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規定,債權人請求逾本金404,300元之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