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47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蘇朝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蘇朝誠於民國93年7月28日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
幣(下同)600萬元、民國95年7月26日借款550萬元,並皆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民國98年6月30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1,469,020元及375,864元,合計1,844,88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付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3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朝誠│自民國99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3.8%│││1,469,020元││月19日起│││├──┼──────┼─────┼──────┼──────┼───────┤│002│新臺幣│蘇朝誠│自民國99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3%│││375,864元││月1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朝誠│自民國99年4│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1,469,020元││月19日起││之20計算│├──┼──────┼─────┼──────┼──────┼───────┤│002│新臺幣│蘇朝誠│自民國99年4│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375,864元││月10日起││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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