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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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右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八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聲請人以其執行已滿一年六月,經考核其在所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爰檢具事證,聲請免其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處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嗣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