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6年度調偵字第1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片「鬼迷藏」光碟壹套(共貳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著作權法98條前段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調偵字第13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至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鬼迷藏」DVD光碟1套(共2片)為被告供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爰依前揭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上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行為,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96年度調偵字第1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前述盜版影音光碟「鬼迷藏」DVD光碟1套(共2片),係屬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