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上更(二)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8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56號上訴人天○○
地○○L○○e○○(即H○○之承受訴訟人)辰○○(即程 黃惠清 之承受訴訟人)午○○○c○○(即 黃萬吉 之承受訴訟人F○○○之承當訴K○○d○○(即J○○之承當訴訟人)M○○D○○E○○戌○○I○○P○○未○○Q○○(即 黃瓊學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1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律師上訴人申○○(即 黃瓊耀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酉○○住台北市○○路○○○巷○弄○號2樓上訴人亥○○○住苗票縣○○鎮○○路○號2樓
巳○○住同上A○○住○○鎮○○街○○巷○○號黃○○住台北市○○路○段○○○巷○號4樓B○○住苗栗縣○○鎮○○街II號O○○住○○鎮○○路○○○○號宇○○住○○鎮○○路○○號甲○○住台北市○○路○○○巷○○弄○號5樓之3丙○○住苗票縣○○鎮○○路○○巷○○弄○號乙○○住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10丁○○○(即 吳文政 之承受訴訟人)庚○○(即吳文政之承受訴訟人)己○○(即吳文政之承受訴訟人)辛○○(即吳文政之承受訴訟人)戊○○住台北市○○○路○段○○號4樓壬○○住台北市○○路49之16號6樓W○○住高雄縣○○鄉○○村○○路○○號a○○住同上Y○○住同上X○○住同上路24號Z○○住高雄市○○街○○巷○弄○號丑○○○住苗票縣頭份鎮6鄰上東興50之1號U○○住台中縣○○鎮○○里○○街○○號V○○住高雄縣○○鄉○○村○○路○○號T○○住苗票縣○○鎮○○路○○○號R○○住台北縣永和市○○路○段○○○號9樓S○○籍設台北市○○路○○○號4樓子○○住苗栗縣○○鎮○○街○○巷○號癸○○住新竹縣○○鎮○○街○○○巷○號卯○○(即 黃茶妹 之承受訴訟人)寅○○○住同上縣南庄鄉東河村3鄰東興新村G○○住同上縣○○鎮○○路○○號N○○住○○鎮○○路○○○巷○號3樓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葉滄燁 律師上訴人C○○住台北市○○路○○○號被上訴人宙○○( 黃瓊朗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b○○住台北市○○路○段350之43號3樓被上訴人玄○○(黃瓊朗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N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三項所載附圖,應更正如附圖所示。
理由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吳青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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