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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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聲請人甲○○
之15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1、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3,74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2、聲請人應提出「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商成立證明書必須已簽章;並應再提出完整之還款證明(包含毀諾前所有還款暨清償期數證明影本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並應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3、聲請人應陳報受扶養之親屬 武劉鳳妹 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國民年金、老人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及可處分財產之財產明細表。聲請人應提出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之確實、完整之人數並詳細釋明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每月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資料。(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4、聲請人應提出95、96年起至聲請更生前,聲請人之配偶 李慧芳 每月之收入證明影本及在職證明影本,並應提出其配偶李慧芳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95、96年度李慧芳之薪資所得證明影本(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薪資收入期間、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請影印存摺首頁及顯示最近2年補摺日之數額)。
5、聲請人應提出所扶養之親屬武劉鳳妹、 武李御 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現有收入證明(在職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6、聲請人應提出每月燃料稅4,800元、每月加油錢3,000元、每月水電費共3,000元、每月嬰兒必要花費6,000元、每月手機費1,000元、每月瓦斯費1,000元、每月醫療支出1,000元、每月母親扶養費5,000元、每月妻子生活費6,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單據影本到院。
7、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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