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上更(二)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8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56號上訴人天○○
地○○L○○e○○(即H○○之承受訴訟人)辰○○(即程 黃惠清 之承受訴訟人)午○○○c○○(即 黃萬吉 之承受訴訟人F○○○之承當訴K○○d○○(即J○○之承當訴訟人)M○○D○○E○○戌○○I○○P○○未○○Q○○(即 黃瓊學 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律師上訴人申○○(即 黃瓊耀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酉○○上訴人亥○○○
巳○○A○○黃○○B○○O○○宇○○甲○○丙○○乙○○丁○○○(即 吳文政 之承受訴訟人)庚○○(即吳文政之承受訴訟人)己○○(即吳文政之承受訴訟人)辛○○(即吳文政之承受訴訟人)戊○○壬○○W○○a○○Y○○X○○Z○○丑○○○U○○V○○T○○R○○S○○子○○癸○○卯○○(即 黃茶妹 之承受訴訟人)寅○○○G○○N○○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葉滄燁 律師上訴人C○○住台北市○○路○○○號被上訴人宙○○( 黃瓊朗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b○○住台北市○○路○段350之43號3樓被上訴人玄○○(黃瓊朗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陳邦豪法官王仁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書記官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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