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命監護人提出財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命監護人提出財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