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719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萬96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9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940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珊慧